一、设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15号令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暑第15号令二、申办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适用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3、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 4、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后序加工设备。 5、有适用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生产人、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承印验证、登记、保管、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三、申办材料(一式三份): 1、提交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厂房建筑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金来源、资金数额、主要生产设备等; 2、新设立印刷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印刷企业章程; 4、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注册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6、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9、填写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四、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勘察---核准---报省局发证五、办事期限: 符合条件的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包括实地核验时间,不包括省新闻出版局发证时间),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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