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二、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批文; 2、工程设计方案等。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勘察→核准、发证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文。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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