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市)文广新罚字〔2008〕第20号
当 事 人:衢州市柯城联怡网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翁建君地 址:衢州市荷四路212号违法事实和证据:2008年3月17日15时,衢州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衢州市文化市场时,发现该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未成年人上网记录等证据。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处罚内容: 1、警告;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领取国库交款单后,按指定银行自行上缴国库。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文化厅或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