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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应上报进行内容审查
日期:2008-09-06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孙海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责由文化部划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发出《关于音像制品进口管理职能调整及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事项的通知》,今后凡从外国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信息网络传播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均应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进口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指出,新闻出版总署将设立进口音像制品审查委员会,由若干名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并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审查。
 
    在出版单位的报送程序和材料方面,《通知》规定:进口用于出版或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音像制品,应当由有关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节目样片(载体形式为CD、VCD或DVD)以及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进口协议草案,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等文字材料,以及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 

    《通知》明确了音像制品进口申报要求。进口单位需提交填写完整的报审表、版权贸易合同、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证明、版权认证文件以及节目样片。报审样片要信号清晰,节目完整。报审的文字材料不得使用传真件,著作权认证材料要用原件。此外,还包括填写《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的注意事项。
 
    出版进口音像制品须遵照的要求在《通知》中也进行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凭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母带(母盘)或者音像制品成品的进口手续。 

    《通知》还要求,《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送审材料和节目样片一式两份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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