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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办联合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检查行动
日期:2008-06-30 来源:全国“扫黄打非”网 作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确保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安全稳定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根据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2008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近期,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决定在2008年4月下旬至6月底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检查行动。要求如下:

    一、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严格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印刷复制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印刷复制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印刷复制产品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等。加工贸易印刷企业还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承接境外印刷复制业务监管的紧急通知》(新出联〔2006〕15号)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各级“扫黄打非”办公室要充分发挥部署、协调、指导、督办职能,配合新闻出版、文化市场执法等部门做好印刷复制业专项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报,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务求专项检查行动取得实效。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印刷复制企业集中、非法印刷复制案件多发、存在非法印刷复制隐患的地区作为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重点。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市)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办城市、协办城市是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的全国重点地区。

    四、各级新闻出版、文化市场执法、“扫黄打非”等部门要在清查市场的基础上,根据已掌握的线索,深入追查非法出版物及盗版制品的源头,深挖非法制售、储运窝点及非法光盘生产线,坚决取缔无证照印刷企业,严厉打击制售非法出版物及盗版制品的行为。对承接非法出版物及盗版制品印制业务的企业,一经查证,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其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对涉及非法出版物的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查实的案件,要尽快依法处理、移交和结案。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对案情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挂牌督办。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适时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开展多层面地宣传报道,以震慑违法犯罪,提高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参与程度。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重要线索、重大案情及其阶段性查处结果,要立即报告。

    专项检查行动期间,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所在省(区、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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